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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
www.110.com 2010-07-10 15:32

    一、司法的危机与ADR的发展诉讼作为一种传统的、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然而,由于其费用高昂、程序繁琐、延迟等固有缺陷,它在现代社会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成员的纠纷解决需要,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代各国的民事司法制度都面临着某种程度的危机,并由此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民事司法改革浪潮。各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各有特色,并由此产生了许多的新的诉讼变体,如分别以民事权利的集合化救济与简易化救济为特征的代表性诉讼程序(representative claims)与小额诉讼程序等。纵观现代各国的民事司法改革,有以下几点共性:首先,加强法院或法官对诉讼的职权管理。其次,简化诉讼程序,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或设立小额法院。第三,重视诉讼中的和解与加强法院调解职能。第四,发展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包括法院附设ADR(court—annexed ADR),以减轻和分担法院的压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

    从民事诉讼角度看,国家与公民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存在着供需矛盾,作为非盈利性公共产品的民事诉讼制度的供给增幅无法跟上公民的需求增幅,从而客观上导致或加剧了诉讼的拖延和积压。放诸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由于当事人分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各不相同,加之有的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人员对本国(地区)的当事人具有保护倾向,因此外国当事人越来越不愿意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他们并不熟悉的法院或法官来加以审理。正是基于上述的一些理由,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ADR得到蓬勃的发展。实践证明,ADR的出现与发展不仅给世界范围内特定纠纷的当事人,也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就此,学者迈克莱恩(Maclean)曾经归纳如下:“第一,它把诉讼的经济成本从纳税人身上转移到需要这些服务的人身上;第二,它有助于缓解全球性的诉讼案件积压的困境;第三,在国际贸易变得日益复杂与极专业化的背景下,它作为一种有益的补充,能够克服传统诉讼在管辖权方面的局限性与缺陷,并减少训练法官的成本;第四,它不仅降低了诉讼中可能存在的官僚主义与低效率,也有助于对抗司法腐败;第五,ADR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复仇女神’(Nemesis)的角色,通过与司法制度的竞争推动其完善。”

    ADR的发展,不仅表现在其适用范围扩大,解决纠纷的总量上升;还表现为其形式的多样化——各种新形式的ADR层出不穷,显示出极大的生命力。此外,ADR在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同时,自身也趋于多元化。

    尽管ADR方式的种类繁多,但不同的ADR方法间仍然具有某些相同或类似的特征,包括:

    1.意思自治。ADR的首要特征是当事人有权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自由地处理争议,当然,自由的程度因不同的ADR而有所区别。

    2.灵活性。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设计他们认为合适的程序,这种灵活性甚至可以延伸到纠纷解决的结果方面,使当事人不局限于减少法律规定的救济,而且还可以结合任何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转移和交换。

    3.谈判结构。无论是为了达成有约束力的或没有约束力的协议,经过谈判达成和解都是ADR的基本目标。换言之,谈判可以使当事人取得一致的可能性最大化,当然,不同的ADR有不同的谈判结构。

    4.以利益为中心。与民事诉讼以当事人的权利为导向不同,ADR主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为纠纷解决的焦点,因为利益而非权利才是当事人最终之利害所在。由于权利是充当衡量利益合理性的基本工具,因此ADR具有权利导向的特征,但它的基本价值取向仍然是直接切入纠纷的核心要素——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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