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内容提要] 证据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我国证据制度尚存在着许多缺陷,既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宏观及微观两方面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提出设想。
[关键词] 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立法完善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 .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市场观念、个人本位已深入人心。在此情况下,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更为理性,从而对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要求更高。因此,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科学、完备的证据规范排除诉讼过程中的意外因素。我国原则的证据立法根本无法适应这种新情况。
其次,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诉讼制度有了较大的改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诉讼法体系。它以各诉讼法典为基础,辅以大量的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各诉讼法律制度大多处于良性发展之中。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明显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要想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一步推进,必须对作为诉讼制度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
证据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首先从宏观上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
内容粗陋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其中《刑事诉讼法》占了8条,《民事诉讼法》占了12条,而《行政诉讼法》仅有6条。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虽然对某些证据问题作了补充,但因为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所作,其普遍适用性难免有所欠缺。所以,它也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制度立法匮乏的局面。但是证据制度的操作性实用性非常强,这就需要大量有关证据制度的操作细则加以规范,从而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
[关键词] 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立法完善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 .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市场观念、个人本位已深入人心。在此情况下,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更为理性,从而对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要求更高。因此,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科学、完备的证据规范排除诉讼过程中的意外因素。我国原则的证据立法根本无法适应这种新情况。
其次,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诉讼制度有了较大的改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诉讼法体系。它以各诉讼法典为基础,辅以大量的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各诉讼法律制度大多处于良性发展之中。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明显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要想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一步推进,必须对作为诉讼制度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
证据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首先从宏观上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
内容粗陋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其中《刑事诉讼法》占了8条,《民事诉讼法》占了12条,而《行政诉讼法》仅有6条。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虽然对某些证据问题作了补充,但因为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所作,其普遍适用性难免有所欠缺。所以,它也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制度立法匮乏的局面。但是证据制度的操作性实用性非常强,这就需要大量有关证据制度的操作细则加以规范,从而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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