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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www.110.com 2010-07-12 16:03

        1.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就发生效果意思所负载的权利义务关系。  
  2.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
  (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
  (3)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事实。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3)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
  (4)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条件的积极与消极,其区别仅在设定的角度不同。前述“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属积极条件,而反过来约定“如留学后定居不归国,就续租合同”,则属消极条件。两者条件内容并无不同,但条件的性质,却有积极与消极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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