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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www.110.com 2010-07-12 15:57

    ,按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相应地,它们各自的构成要件、具体内容也是不同的。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等行为,都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行为人的一方意思表示就依法成立,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

    (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必须存在各方当事人的各自意思表示,而且要一致的,仅有一方当事人的孤立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各自虽然都有意思表示,但是,彼此不能一致的,均不成立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各种签约行为、行为都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

    (一)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比如,赠与行为中的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权利。

    (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而且,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相互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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