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被法律认可了其客观存在。
要讨论一个具体的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首先又得考察其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构成民事行为的那些必备要素,这就是的成立要件。
1.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通说认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为内容(标的),是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2. 民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就具体的民事行为而言,除了所应具备的一般成立要件而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在诺成行为中是指合意,在实践行为中是指交付,而在要式行为中则是指特定的形式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行为的生效其实就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由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得到法律的认可,从而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法律上的预期效果。民事行为生效以后即成为民事法律行为。
1.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对享受权利的人而言,只要有权利能力就行;而对实施民事行为的人而言,则必须要有行为能力。具体情形可包括:
①无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是从事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都不可能产生他们自己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这些行为也就不能具有法律效力。不过“纯获利行为”、“日常必需品购买行为”、“特定营业行为”等均例外有效。
②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违反法律有关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的强行规定的,为无效民事行为。
③行为人必须具有处分权,即行为人必须是有权实施这项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事先未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以权利人的名义处分其财产,事后又得不到权利人的承认的,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①自愿。所谓自愿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出于其自由意志,而并非他人强制或干涉的结果。任何人不得强迫行为人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民事行为。
②真实。所谓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其外在表示相符合。也就是其意思和表示二者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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