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民政局不服,以呼图壁县精神病医院不属精神病司法鉴定部门,且该鉴定内容对郭树芝在实施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作结论,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等为由,上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呼图壁县民政局的申请,委托新疆自治区司法鉴定委员会对郭树芝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该鉴定结论为:郭树芝属情感性精神病双相ⅰ型,1990年前后离婚时正处于狂躁发作期,离婚行为是由于病理性优势情感的支配,在不能控制下实施的,无协议离婚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审法院认为:郭树芝自1985年开始患有精神疾病,至办理离婚登记时仍未治愈。经法定精神病司法鉴定部门鉴定,郭树芝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无协议离婚能力亦无民事行为能力,故郭树芝与张从军协议离婚无效,芳草湖总场计生办所填发的呼芳(90)字第024号离婚证无法律效力。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于1992年6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该案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该案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机关认为:协议离婚属双方自愿行为,婚姻登记部门只是履行登记发证手续,并非民政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财产权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身权是指与自然人人身和法人或其它组织实体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等。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和离婚)的特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包括婚姻自主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二、该案的被告主体应该是县民政部门。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
是根据法律授权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该案办理婚姻登记的是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计划生育办公室。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芳草湖总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履行婚姻登记,是受呼图壁县民政部门的委托,行使职权,其进行婚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应由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县民政部部门承担。该案在受理时,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呼图壁县民政局作为被告是正确的。
- 上一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
- 下一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制度问题思考
相关文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被认定无
- ·本案原告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的处理
- ·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制度的完善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协议送前妻房无效
- ·符合法定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能离婚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离婚,登记机关应否受理
- ·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
- ·“假协议离婚”后离婚证和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 ·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
- ·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
- ·民法复习指导:民事行为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继承遗
- ·冒名顶替办理离婚证离婚行为无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签订的仲裁条款的效力
-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徐高生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葛荣明偿还读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