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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的处理
www.110.com 2010-07-12 13:10

  当前,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数量在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因缺少相关法律规定致使此类案件在处理结果上往往是大相径庭,致使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现笔者就利用本文试对他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或参与离婚制度所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无行为能力人范围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能力,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年龄即认定其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依《通则》规定,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人。我国关于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规定在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中,前者规定的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后者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这是与立法当时我国的社会生活状况相适应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提起离婚诉讼的能力亟待法律来规范,现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了,应扩大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以涵盖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质上相同的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

  二、已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离婚案件中的代理问题

  在审判实务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在离婚案件中存在争议的除配偶之外其他的亲属主要是父母可否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以及参加离婚诉讼。笔者将就这两方面的问题进行以下讨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二顺序人(父母)可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且该书面意见书一般应由本人送交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法通则的解释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离婚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可见,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法律是允许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的。有人认为法定代理人进行离婚诉讼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的案件,目的是为了维护该被告的各项权益,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不存在指定代理人替被告作出是否离婚的意思表示的问题。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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