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公民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称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是认定已经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但智力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精神病人的实际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非讼程序。通过这种非讼程序,从法律上认定和宣告那些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病症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人,不仅有利于维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对于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首先要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核心是对有关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判断,最终作出该公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宣告。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申请与受理、鉴定与审查、判决等几个主要阶段。
(一)申请与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尊重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启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认定。因此,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是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第一阶段。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事由。
2.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3.受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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