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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www.110.com 2010-07-13 10:10

关键词: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源\新闻质 
内容提要: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是用以对抗新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工具,它具有独特的构成机制和功能,不能为新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所包容,具有独立性。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主要表现为新闻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具有可靠来源和具有新闻价值,前者从新闻源上、后者从新闻质上阻却了新闻活动的违法性。 
 
 
一、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界定
理论对侵权之抗辩事由的一般见解是:被告据以主张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从而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事实。[1]可以看出,抗辩事由旨在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摆脱或减轻责任提供了理由。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上述的见解对于抗辩事由的分析还不够细致,其模糊点在于:抗辩事由究竟是通过否定侵权行为的构成,来对抗责任的负担;还是直接对抗责任的负担,而无须对抗侵权行为的构成。显见,这种见解解释不清抗辩事由所针对的对象,而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制度,二者之中何者可以作为抗辩事由的对象,是界定抗辩事由内涵的基本前提。
 
首先来看侵权行为作为抗辩事由对象的情形。如果抗辩事由是对侵权行为构成的反动,就将从根本上否定侵权责任的发生问题。一般说来,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是侵权行为源的生成者,也就是说,没有侵权行为就无所谓侵权责任问题,这是侵权责任发生的底线。因此,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对抗,是最有力的抗辩事由,其表示国家对该行为正当性的肯定。
 
其次分析抗辩事由对象是侵权责任的情形。这种情形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第一,通过抗辩侵权行为的构成,来否定侵权责任的生成,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将侵权行为作为抗辩事由对象的情形。第二,侵权行为已经形成,但由于特殊事由的发生,排除了侵权责任的实际生成。在这种情形下,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之间的逻辑发展关系被割断,即法律在确认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使侵权责任的后果得不到负载或负载数量减少。法律为什么会作出这种选择$其答案有两个:其一、法律是非颠倒,没有体现人们的一般行为规律。这种现象在当今文明社会的法律中出现的可能性几近于无。其二,在法律保持合理性的前提下,大致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法律肯定行为具有存在的实际意义,如正当防卫;第二,法律顺从当事人的意志;第三,受到其他制度的限制。第一种情况表明,法律肯定了该行为蕴涵的利益或其他正当性依据,而且这种依据的正当性程度要大于受侵害利益所具有的正当性,值得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这种正当性判断格局一旦形成,就意味着此行为所包含的利益在法律上有优先实现的基础,并且在法律承认的范围和条件下,可以排除其他权益的实现,或者其他权益不能防碍该行为的实施。既然作为这种行为后果的损害在法律不被承认和保护,也就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损害,没有损害也就没有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也就不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无疑,这个答案的落脚点仍在于否认侵权行为的构成。第二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订立的免责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第三种情况表现为权利行使不能,主要是超过期间。在后两种情况下,法律仍然对行为作出了否定性的价值判断,维持着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只是因为这些情形的出现,使得责任得到豁免;这与因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被对抗,从根本上否定行为负载责任的“无责任”观念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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