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注:略览作者易伟所著《驳〈交强险法定何其多?〉》一文,原本只觉得是理论探讨,学术上各抒己见罢了,但却不得不说明作者该文确有对保险公司“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势,而其中的理论学理包括例证均让人不免感到有“强词夺理”之嫌。为与该文作者进一步商榷,故将此文作一简要法律分析,以资抛砖引玉,让众保险人士评议。文章观点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驳《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何其多?》
发布时间:2008-08-19 10:54:31 作者:易伟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拜读了《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何其多?》一文(简称免责一文),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拙见。
有一个笑话讲交强险免赔条款的道路历程:
一、《交通法》就一条:
受害人的故意行为。
(法律评析:只能说明《交通法》增加了规定“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免责,不能说明其他法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免责情形在此就不适用,因为《保险法》与《交通法》属同位阶法律,二者并未发生法律冲突,故并无后法优于前法的适用余地。)
二、到了国务院的《条例》再增加三条:
1.车上的人不赔;
(法律评析:《交通法》规定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修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避免众人将“受害第三者”与“交通事故受害人”相混淆,《条例》给交强险下了个定义,将车上人员排除在外,此完全符合《交通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范畴。)
2.有3种情况下财产损失不赔;
(法律评析:国外立法如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仅对人身伤亡给予保障,如此,《条例》将几种财产损失列为除外责任,自然可以理解。)
3、撞死被保险人不赔,撞死保险人赔。
(法律评析: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而责任保险是为“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无责任即无保险。交强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因驾驶机动车造成受害第三者损害而依法应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强制保险。责任保险不赔被保险人自身,乃保险常识,因为被保险人从来无需自己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就不称为责任保险,而为人身意外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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