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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
www.110.com 2010-07-13 10:07


  「内容提要」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而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是完善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步骤,也是侵权行为法得以不断完善发展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债法、独立成编

  侵权行为法是否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是民法典制订中的一大热点,也是确立民法典体系的主要内容。目前主要有赞成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与反对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的两种观点。从大陆法系的传统来看,一直将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一部分而将其归属于债法之中。此种模式的合理性极少受到学者的怀疑并一直被赋予其高度评价。(注:王泽鉴教授在评价债法体系时,认为“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在素重体系化及抽象化之德国法,历经长期的发展,终于获致此项私法上之基本概念,实为法学之高度成就”(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87)。)但我认为,现代社会发展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已使侵权行为法所保障的权益范围不断拓展;其在传统债法体系中所负载的功能显然已不足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因此,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而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是完善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步骤,也是侵权行为法得以不断完善发展的重要条件。鉴于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涉及到民法典如何编撰、体系如何构建等诸多民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拟对该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注重债的关系的个性,需要侵权法独立成编

  传统民法中的债法体系是基于债的各种发生原因建立起来的,债法规范的对象为债之关系(Schuldverhaltnis)。由于上述各种债的发生原因都在形式上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此种特定人之间可以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被抽象为债的关系。[1]按照许多学者的理解,基于债的发生原因建立债法体系,其最突出的优点是此种模式为各种债确立了适用的一般规则。强调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等各种债的关系对债的一般规则的依存性,一直为长于三段式的思想模式的大陆法系民法学家所青睐。[2]

  然而,债的发生原因是纷纭复杂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各种债的关系几乎囊括绝大多数民事关系,这就导致了“民法债编所涉事项既然繁多、类型亦杂,则不同事项、类型之间,难免常有同异互呈之情形。”[3]在这样的体系中,“侵权行为法都未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领域,而几乎总是被作为法论著或课程的一部分,这一点颇让普通法律师感到惊奇。”[4]所以,债法表面上富有体系性,但实际上该体系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大陆法的债法体系虽然注重了各种债的关系的共性,但忽略了各种债的关系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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