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事责任 > 侵权民事责任 >
论妨害经营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www.110.com 2010-07-13 10:07

内容摘要:商业侵权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商业领域,妨害经营侵权行为是商业侵权中较典型的一种。本文主要围绕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的特征、构成要件及法律救济展开论述。

关键词:妨害经营,营业权,经营利益,善良风俗,纯粹经济损失

妨害经营侵权行为,一般认为是商业侵权中的一种具体类型。在以往的侵权行为法研究中,不甚注意。近年来,由于市场化经济的发展,这类侵权行为有所发生。例如,2001年,周林和李坚(均为化名)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周林经营有方,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门庭冷落,生意无法经营下去,不久改开花圈店。李坚对周林生意红火有气,便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饭店相邻的一侧,但并没有逾界。周林发现后,为了不影响自己的生意,用一张薄席拦在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不能直接看到摆放的花圈。但是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屋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周林的生意日渐萧条。在该案例中,加害人虽然不对经营者的财产权实施直接侵害,但其破坏营业环境的行为干扰了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使其经济利益遭受了损害。[3]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在法理上究竟应当怎样认识,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应当怎样掌握适用法律的规格,是值得研究的。本文拟从比较法和现实操作的角度,进行研究,提出我们的意见。

 

一、妨害经营侵权行为的立法比较

将妨害经营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差不多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的惯例,但是对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究竟怎样认定,如何适用法律,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综合起来,对妨害经营侵权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对策,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德国法——扩大解释法典第823条,创设营业权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是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定,根据这两条规定,将侵权行为分为三类:第一,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侵权行为;第二,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法律的侵权行为;第三,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据此,德国法实际上是采取对绝对权利进行列举保护的侵权行为法模式,在该种模式下如果不对妨害经营做出特别规定,经营权或者营业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就难以得到救济。所以,德国判例就对第一种违法性类型中的“其他权利”进行扩大解释,“其他权利”应当包括营业权,该营业权主要保护经营者尚未上升为财产权的经营利益。在此之前,涉及妨害他人经营的侵权行为在适用法律上,则适用有关信用权的规定,[4]在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确认营业权以后,妨害经营的侵权案件则适用侵害营业权予以保护。尽管从法律结构方面讲,通过判例专门确立一个“营业权”来调整部分不法行为是不太合理的,但是通过“营业权”来对于由于特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是相当准确的,[5]保护力度也是相当大的,能够充分保护经营者的经营利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