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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www.110.com 2010-07-13 10:07

 2006年7月31日,武汉市中级人院终于对以“鱼塘神话”闻名证券界的蓝田股份(后改名为“生态农业”)造假案作出了一审宣判:83名原告向11名被告索赔617万余元,判决被告生态农业赔偿83名原告540多万元,包括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其他8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今,国内已有20家上市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被投资者告上法庭,已经判决和调解的此类案件有14例。通过法院判决方式让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陈述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蓝田案是证券民事赔偿发展进程中的第一例,其影响和意义远超出了案件本身。

  过去两年间,与证券市场熊市、证券市场投资信心的沉寂相适应,证券民事赔偿出现了一个沉寂期,而近日蓝田股份案的判决.则是投资者维权将得到进一步完善的信号。无论证券市场多么发达与成熟,相关法律制度多么完备,都不可能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问题是如何认定这种侵权者侵权后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注册会计师而言,当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而引发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后,依据什么归责原则判定其有无责任以及责任大小,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是处理这种民事纠纷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以“无过错,即无责任”为基本出发点的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原则。过错归责原则应用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某一行为时,必须明白或预知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应当对该后果负责;二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大小同应负的责任成正比关系,即过错大则责任大,过错小则责任小。这里的过错大小概念不仅指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程度.还包括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在衡量其大小时,必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原则。在现代社会,无过错的合法行为,同样可以产生损害。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即使严格遵循了审计程序和审计原则,却仍然出现审计结果不实,这便是因无过错行为需承担的一种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要求法律对适用对象和范围予以特别规定,将其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分开。

  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所体现的思路和着眼点是完全不同的。应依据哪一种归责原则认定与处理注册会计师在虚假陈述诉讼纠纷中的民事赔偿呢?对此,业界存在着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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