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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拒载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3 10:07

 一、案情

     2003年7月12日清晨,王某冒雨在自家楼下等待搭乘某公交公司的车去上班,但是该路公交车到站后并未停车。王某在原地又等待了一段时间后,雨越下越大,已经错过上班时间,于是王某返回家中,整日未去工作。当日,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扣除王某工资50元。王某认为此损失系公交公司拒载造成,故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予以赔偿。原告王某诉称,公交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不应该拒载。现因公交公司拒载导致其误工,故诉请法院判决赔偿误工损失50元。公交公司则辩称,雨天搭载乘客较多,以致车厢满员,出于交通安全和实际承载能力的考虑没有停车,原告完全可以再行搭载出租车赶至单位,从而减少或避免损失,公交公司对于王某的损失没有必然的赔偿义务,故拒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故意拒载的行为违背了强制缔约义务,是造成原告误工的主要原因,应予赔偿原告的误工损失。但是原告本身采取补救措施不力,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本可以选择搭乘其他车辆从而减少甚至避免损失,所以原告对损失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综合以上情况,判决公交公司承担王某的部分误工损失40元。

    二、问题的提出

    公交车应该依路线设计行车,并于固定的停靠站停车卸载搭载乘客,但是本案中该公交车不管是出于天气考虑还是安全考虑没有停车搭载乘客,该公交车已经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但是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是否必然要?若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我国现行立法已有法律规定受要约人不履行强制缔约义务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而对受要约人不履行缔约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未涉及,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法律仅规定了受要约人有缔约的义务,而未规定其不履行缔约义务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文仅就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简单分析和探讨。

    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拒载行为的法律性质——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

    乘客站立于相应车站牌下这个动作本身的法律意味便是发出要约,等待承诺。其目的在于与公共交通运输部门订立客运合同,但是该案中因公交车未停靠车站未予以承诺而导致客运合同未能成立。若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来进行判断,合同双方全凭自愿来达成协议,此案中公交车的拒载行为似乎合情合理,可实际情况是——公交车的拒载行为已经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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