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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侵权行为认定及赔偿初探
www.110.com 2010-07-13 09:44

 (一)

  名称是社会组织相互区别的标志,是使该组织特定化的符号,它反映社会组织的种类、隶属关系诸方面的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说,名称起着与自然人姓名同样的作用,但名称和姓名又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1)社会组织命名有相当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如在同一地区不能有同一名称的社会组织。而对自然人来说,同一地区内同名同姓的人多得很,只要不是为了不正当目的或者故意造成混同,就不会发生侵害姓名权的问题。(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如企业、、个人合伙的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自然人的姓名是绝对专有的,不存在转让的问题。

  企业名称是由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包括字号、商号)都是由文字构成的,“字号”在古代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以文字作为编次符号;二是指商店名称,旧时商店标牌皆称字号,开设商店亦云开设字号。现代字号已扩展到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所使用的名称。商号即商业主体依民商法申请登记,在营业上所使用的名称。必须指出,商号、字号是名称概念的外延,无论如何不能用商号权代替。企业名称一般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段式依次组成。但也有特殊情况,如省略行政区划的三段式、省略行业或经营特点的二段式。《通则》第2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33条还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字号与商号略有不同,体现在字号的确立,既可以经登记也可以不经登记。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在企业名称构成中字号绝对不能省略。在特殊情况下可将行政区划的前部分作为字号使用,如“北京百货大楼”等,但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只能有一个这样的名称。在设区的市,应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查询检索、核定企业的名称,以免发生企业名称混同。

  名称权是社会组织依法对自己名称享有的专有权。名称权亦是法人、个人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一项重要的。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的权利:(1)名称设定权。法人及特殊自然人组合享有名称权的最基本内容,就是为自己设定名称的权利,他人不得强制干预。(2)名称使用权。名称权主体对其名称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非法使用。(3)名称变更权。名称权主体在使用其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登记使用的名称,他人不得强制干涉。(4)名称转让权。依《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有权转让其名称,非企业法人的名称不得转让。如企业名称权全部转让者,原名称权人丧失名称权,受让人成为该名称的权利人,享有专有使用人及名称权的一切权利。与此同时名称权也具有如下四个法律特征:(1)名称权的性质是人格权,具有人格权的一切基本属性。(2)名称权的主体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根据司法实践,我国实际上已承认其他民事主体如非法人的私营企业、法人合伙等,也具有独立的名称权。(3)名称权的客体具有间接的财产利益因素,尽管人格权以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因素或不具有财产因素为基本特征,但商业性、营业性的老字号、老商号、名牌企业因信誉高、效益好,本身含有高利润使用价值,因而它又不同于其他人格权,具有可转让性的特征。(4)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民事主体的名称,这些名称必须经过法律的认可,即在办理相关登记时由管理机关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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