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分析
从法理上来看,以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企业名称属于典型的假冒行为(PASSINGOFF),而根据英国判例法的规定,假冒行为的定义为:任何人以不实之事实使公众误信其营业和商品为他人的营业或商品的行为时该他人有权提起诉讼。从该定义出发,以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企业名称时,其基本意图就是想利用他人注册商标多年以来形成的信誉,从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以为该企业和该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从而达到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可见这无疑是一种假冒行为,而假冒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因而以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企业名称毫无疑问是一种侵权行为。
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定义来看,两者皆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的无形性和不易界定性,因而很容易被侵权,而且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能为企业带来巨大商业利益的知识产权,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因而它们之间存在侵权现象更是不可避免。而一般情况下,以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时,被侵权的商标都是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该商标生产的商品往往在消费者中很受欢迎,因而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号召力。这些商标的所有者为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通过广告宣传、提高产品质量以及增加售后服务等不同手段才使商标具有当前的知名度。也就是说,对于商标的所有者来说,为树立和提高其商标的知名度是付出了巨大成本的,而一个企业用其他企业的商标注册企业名称,就轻而易举地获得了该商标所能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很显然,这是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的。
以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企业名称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各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中都并未就其法律定性及其法律救济进行十分明确的规定,但从其相关规定中也能推定该行为的侵权性质。如英国《商标法》中就将商标侵权笼统地定义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同意而擅自在相同或近似商品的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及在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标,以至于不公正的利用了注册商标的声誉或对注册商标的声誉造成显著性伤害的,即认为是侵权。同时还规定,对于在英国享有盛誉的驰名商标,未经该商标所人或许可使用人同意而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也被认为是侵权。从以上规定中可以推定,以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从事相同或近似业务的企业名称显然是不公正地故意地利用了该注波义相对于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要宽泛一些,而且它也在法律条文中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并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因注册商标被他人注册为企业名称而提起的诉讼提供了法律救济的依据。关于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在法国的法律中也可以见到,如规定如果他人将一个享有《巴黎公约》第6条之2所保护的驰名商标使用在与该注册商标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而这种使用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受损害,或者这种使用属于不正当经营时,该使用人要。从英国、法国的《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条文中关于该行为是否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是该行为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当今世界上商标立法有广泛发展的趋势,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定以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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