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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人格权
www.110.com 2010-07-12 17:37

内容提要:如何将环境权从抽象理论落实到具体制度是环境法研究的新领域。本文论述了借鉴民事制度并融合环境伦理的思想构建环境人格权制度的可能和途径,试图通过环境人格概念的确立并借用民事人格权制度的框架进行环境人格权制度的设计,进而概括性地讨论了环境人格权的概念、特征、内容、分类和种类等基本问题。
关键词:环境权具体化 环境人格 环境人格权

现代环境问题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呼吸污染的空气,住在阳光照射不足的房子,再也看不到美丽的荒野……这不符合环境保护的目标,也可以说是法律对基本的生命健康等权利保护的失败。反思现行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环境法制度,可以发现它们在上述与环境相关的基本权利保护上的无能为力。因此,制度创新是必要的。环境人格权制度应当成为基于环境伦理观和人格权理论而创建的一项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一、人格权:民法制度的内容和扩展
环境人格权理论的基本思路来自于民法的人格权理论,是将民法制度借鉴到环境法领域的尝试。从环境法角度,环境人格权是环境权私权化 或者具体化的一项制度,即借鉴民法的人格权制度、在环境法的框架内建立的体现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特性的、具有独立内容和可操作性的环境权制度。因此,我们从人格权一般理论谈起,并讨论其内容扩展的可能性和意义。
(一)人格的涵义
“人格”通常有三种理解:一是指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二是指个人的道德品质,三是指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人的性格、气质、能力和道德品质都是人作为主体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区别与人的外貌、体质和健康等生理特征;主体资格更是人成为主体的条件。由此可见,人格所表征的是人的主体性,包括人作为主体的特征和作为主体的资格。因此,“人格”是对人的主体性的表征和界定,是“主体性要素”,即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 。
从哲学的角度,人的主体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与物的关系中,即主客体关系中作为主体的存在;二是人与人的关系中,即人在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中作为主体的存在。但从上述解释可以发现,通常使用的人格概念并不涵盖人在主客体关系中的主体性存在,仅限于社会关系中人的主体性特征或者资格。不管是性格、能力、道德品质,还是权利义务主体资格,都与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密切相关,并不表现人在与物的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将人在社会关系中的主体性特征或资格以人格概念进行概括,是对社会关系进行抽象化并帮助我们加深理解的一个途径。特别是在以调整社会关系为目的、需要高度抽象化的的制度构建中,人格概念具有基础性地位。作为法律制度支柱之一的法律主体制度就是以法律人格概念为基础的。但是,仅注重对人在社会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进行概括和诠释,而忽视人在与物的关系中的主体性地位是一般人格概念的局限所在。在同时涉及人与自然关系和人与人关系的复杂关系中,为了体现人的主体地位的多重性,就有必要一般的人格概念进行扩展,保留其框架而增加其内容。这是我们将要讨论的环境人格概念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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