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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黄段子”短信息 被判赔偿
www.110.com 2010-07-12 17:26

  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两人相互留下通信方式。2002年6月,被告向原告的手机上发了一条黄色短信息,内容极为下流,不堪入目,恰巧被原告的丈夫看见。二人为此大吵了一场,感情开始恶化。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当面向丈夫解释清楚并赔礼道歉。在遭到被告的拒绝后,原告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庭,被告承认那条“荤”信息系其所发,但他辩称井无恶意,发‘’黄段子“短信息系朋友间戏谑的行为,时下也很正常。他与原告是一般的朋友,开个玩笑而已,没想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为此,他表示歉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他人权,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给他人发送黄色短信息的行为也许是开玩笑或者取乐,但是确实会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囚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而被诉诸法律。依据最高人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有人大量地发送这种黄色信息,恶意伤害某个公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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