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教师处理学生之间的纠纷不当,导致学生王燕(化名)自杀身亡,江西省遂川县人院一审判决遂川某中学赔偿该学生家长2.6万余元。宣布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8月31日,此判决依法生效。
4月5日,某中学初一(6)班女学生王燕与同学古某、黎某在课间玩。王燕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古某拍了一下她的手,石头飞了出去打在黎某的头上。当晚黎某称头痛,被送至卫生院治疗。第二天上课时,该班班主任肖老师要求王燕、古某叫家长来协商处理黎某医疗费之事。王燕当时便称自己没有责任,不叫家长。肖老师便责骂王燕,并要其“滚出去,到别的班上”。当日下午只有古某的家长来了。晚自习时,肖老师又问王燕为什么没有叫家长来,并再次要求她明天叫来家长,王燕当面拒绝。肖老师听后很生气,再次责骂王燕并要其到别的班就读,同时指使同学把王燕的课桌凳搬至教师办公室。当时就有同学起哄嘲笑王燕。王燕被骂和遭嘲笑后,哭着离开教室。第二天,王燕的母亲来学校解决了黎某的医疗费问题。随后,王燕将自己的课桌搬走,离开学校辍学。在厦门务工的王燕之父听说此事后,向学校去信,要求学校将问题解决。学校即责令肖老师上门动员王燕返校并向其道歉。5月18日肖老师再次到王燕家,但王燕避而不见,再次劝学未果。肖老师将情况向学校汇报后,学校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同年5月30日下午,王燕在家服农药自杀身亡,她在遗书中表达了自己对此事的心里感受以及对肖老师的怨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保护法》第15条规定,教职员应当遵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肖老师在从事教学过程中,对王燕不仅使用“滚出去”之类的语言,而且当众将课桌搬出教室,不让王燕上课,迫使其离开学校,极大地损害了王燕的人格尊严,同时也侵犯了王燕的受教育权,肖老师的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肖老师的行为虽不必然引起学生自杀,却是王燕自杀的主要诱因,两者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肖老师应当预见其行为对一个未成人可能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其行为具有过错性。由于肖老师系履行职务活动中的过错致人损害,且某中学对教职员的违法行为失察,事后采取防范措施不力,所以肖老师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所在单位即某中学承担。王燕自身的心理障碍是导致其自杀的直接的、主要原因,王燕的家长未及时疏导教育子女,不力,对王燕自杀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学校赔偿因王燕死亡造成的损失6.6万余元的40%,即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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