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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消费者挨耳光获10万精神赔偿费
www.110.com 2010-07-12 17:26

 生活中,消费者被搜包、搜身、经常受辱,弱势的消费者大多选择忍气吞声。而广东省中山市的两名消费者,在酒吧消费时被酒吧工作人员打了耳光后,昨天终于在法院讨到了说法,每人获得了5万元的精神赔偿。

  2005年2月26日晚,家住珠海市斗门区的李维与李权等3人,来到中山市石岐区某酒吧喝酒聊天,因酒吧生意好,他们没能要到卡拉OK房,于是在大厅喝酒。深夜12点多,他们终于等来了卡拉OK房。刚唱了半个多小时,房内的电视机突然显不出图像,便叫来服务员。但该酒吧的工作人员发现电视机里有水,便怀疑是李维等人把啤酒倒入电视机内,导致电视机烧坏。随后,该酒吧的负责人阿强便进来要李维等人赔偿电视机。李维等人认为电视机不是他们弄坏的,双方遂发生争吵,而且打110报警。民警了解情况后,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民警走后,双方继续就电视机赔偿问题进行协商。酒吧工作人员要求李维等人将损坏的电视机搬去维修并留下5000元作押金。期间,李维与李权在卡拉OK房内被人煽耳光、殴打。最后,李维等人向酒吧交纳了4000多元押金后离开,并将电视机搬去维修。凌晨4时,李维等人即到派出所报案,警方即作相关调查。李维和李权即到医院进行治疗,均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李维花费医疗费126.7元,李权花了388元。

  3月31日,李维和李权将酒吧老板告到中山市人院石岐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酒吧老板除赔偿医药费外,还要赔礼道歉,并支付每人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酒吧老板认为,发生这件事的原因是两原告醉酒引起,而且他们是和酒吧其他顾客打架时受的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酒吧负责人阿强在警方问话时,承认打了李维、李权两人几个耳光。

  7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消费者不服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山中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两原告到酒吧消费,酒吧的工作人员却对原告实施打耳光等殴打行为,以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两原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同时,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的规定。本案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酒吧的老板给予李维、李权每人各5万元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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