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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不可侮
www.110.com 2010-07-12 17:26

  《中外少年》的编辑约我谈谈教师体罚学生的问题,有些出乎我的意料,因为这是一个再明白不过的法律问题和教育原则问题,诸如“可以杀人吗?”,还用专门分析讨论吗?

  不过,细想一下,《中外少年》关注这个古老的问题,恐怕是依据中学生们的呼吁,是为了保护少年人的正当权益。其实,谁都不难获悉教师体罚学生的消息,对于这个丑陋的顽症的确应当以重力攻克。

  也许有人会为老师辩解,说教师体罚学生是出于好心,是为了教育好孩子,是出于无奈等等。这些说法并非毫无根据,但作为理由均不能成立。

  1991年1月1日起在中国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关于学校保护的第15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中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发起国和缔约国,当然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庄严承诺。

  可以说,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也是愚蠢的行为,是不称职于人民教师的行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体罚学生的背后,暗藏着极其封建落后的教育观和人生观,而这一切付诸实施伤害的不仅仅是学生的身体,更严重的是人格尊严的伤害,这甚至是毁灭人性的灾难。

  我在主编《少年儿童研究》杂志时,确立了一项办刊的基本原则:“教育孩子的前提是了解孩子,了解孩子的前提是尊重孩子。”为什么要尊重孩子?因为孩子一出生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并且被认为是一个权利之体。他(她)不是父母的附属物,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国际、国家和地方各种法律法规的保护。每一个教师、父母及所有公民,都应无条件地尊重孩子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讲,只有被人尊重,孩子才可能获得自尊,才可能学会尊重别人,而自尊和尊重他人是成为一个具有健康人格的人的首要条件。

  总之,我们应当勇敢地与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抗争,坚决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时也应客观地看到,教师并非圣人更非完人,当然会犯一些错误,只要改了仍是好老师。中国社会已进入“并喻文化”时代,即两代人互相学习互为榜样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两代人之间的合作发展是最明智的选择,而学会共同生活已成为21世纪教育的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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