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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精神损害应当赔偿身份权首次进赔偿范围
www.110.com 2010-07-12 17:39

  【案例】

  湖南某市5岁的儿童关某,2008年3月22日被送到幼儿园全托。6月8日,关某在幼儿园被自己不慎撞倒的菜汤桶烫伤未得到及时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幼儿园以种种方式隐瞒关某的伤势,致使其父亲在事隔3个月后才知晓真相。在律师的调解下,幼儿园与关某父亲几经商讨后达成幼儿园为关某继续治疗的协议。后因为费用过大,幼儿园难以接受,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治疗费、交通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共计8012元;一次性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双方此前达成的协议继续有效。

  侵权行为在不少情况下既造成财产损害,又造成精神损害。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已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已有不少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博士生导师苏号朋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同已有的司法解释相比,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规定有明显不同:“草案首次以民事立法的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一般规定。”

  苏号朋说,民法通则规定得过于原则,导致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长期存在不同理解,进而导致了法律适用不统一、影响司法权威的现象。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一般性规定,弥补了精神损害赔偿缺乏立法依据的不足。

  “草案将身份权全部纳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苏号朋介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监护权、配偶权受到侵害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未就身份权受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一般性规定。草案明确将身份权列入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从而扩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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