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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www.110.com 2010-07-09 17:20

  第一节 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是当事人之间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具有其中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是涉外民事诉讼。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设专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关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要求: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的适用公约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司法豁免原则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不属于职务行为)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表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港、懊、台地区的人寄交内地的授权委托书,按司法部《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办理。居住外国的中国公民从我国领域外寄给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当地的华侨团体证明。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以以下原则为依据的: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即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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