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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保全
www.110.com 2010-07-09 1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31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31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89年6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10日)

  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99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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