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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www.110.com 2010-07-09 17:20

  关键词: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国际私法/识别/管辖权

  内容提要: 在诉讼中,各国普遍按照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民事管辖权。对侵权行为地的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院管辖,而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缔结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管辖权。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传统国际私法对合同和侵权纠纷也分别规定了各自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涉外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债的性质确定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中的典型形式之一,是指某一不法民事事实具备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符合了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导致该数种法律规范皆可适用的一种法律现象。通常情况下,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第二,该法律事实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及其他财产权或;第三,该法律事实同时归属多重民事责任规范调整;第四,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

  所谓涉外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债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某类民商事之债,就其性质而言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较为典型的则包括:1. 涉外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并致他人损害;2. 涉外侵权行为违反了事先存在的合同义务;3. 法律要求涉外合同当事人基于侵权行为提出诉讼要求和提起诉讼。前述第1、2 种情形分别是指侵权行为直接构成的违约及因违约而导致的侵权等情况。至于第3 种情形是指法律从保护主体的权力出发,在某些情况下,赋予受害人基于侵权行为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赔偿的权利,目前最为典型的是产品责任侵权行为。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或对有关的传统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基于对识别的这种认识,笔者也同意一些学者的观点:对有关案件事实或性质认定的识别在法院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就已经发生。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识别除了要解决何种诉讼关系(事实构成) 应适用哪一国的诉讼规范外,还要解决内国法院对于某种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尽管国际私法理论界在识别的标准上存在着不同观点,“ 以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标准还是得到多数学者的赞同,并体现在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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