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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相邻关系
www.110.com 2010-07-09 17:1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他人在阳台上晾晒衣物,水滴到楼下邻居的阳台上;邻居安装空调,出风口正对着自家的窗户;随意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他人采光或出行等,由此造成邻里纠纷不断,关系紧张。像这些因产生的纠纷,在这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都能找到解决的答案。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例如因为房屋相邻产生了通风采光的相邻关系。

  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相邻关系的内容:相互提供便利,接受限制.相邻关系是无偿的,但造成损害应予以赔偿

  一. 用水排水

  二. 邻地使用

  1.袋地通行

  2.管线通过

  3.营建利用

  三. 风光关系

  1.通风

  2.采光

  3.日照

  四. 侵害防免

  1.开掘危险

  2.建筑物危险

  3.不可量物侵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

  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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