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纠纷始终是民事案件审理的大事,及时化解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有利于农村的稳定与发展;随着城市化及城市土地立体化利用进程的加速,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也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加强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的调查研究,就成为当务之急。
一、审理中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原则化与审判实践新要求之间的冲突
我国《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而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均是具体的纠纷,当事人可能“寸土必争”,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衡平,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另外,当当事人以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相邻关系的诉请时,是适用侵权、违约的法律规定,还是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当某种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但属于相邻方“容忍义务”之范围时,如何根据法的价值和经验法则,对妨害程度是否超过相邻方应当负有的“容忍义务”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以此作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应的依据?至于补偿标准,也需要有关方面能作出相应的规定,便于执法的统一。
(二)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讲,建设方进行建设施工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划许可,其所实施的行为具备合法手续,属于依法成立的范畴;而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建设方的建设施工行为,确实在不同程度上给相邻方造成了采光妨害、不可量物侵害、财产损害等,有的妨碍(如采光妨害)如果不对建筑物进行改造或拆除,就不会消除,相邻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有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据;但从社会价值和法律效果的角度看,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所带来的后果不仅是巨大的经济代价和众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损失,而且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相矛盾,导致行政法律行为与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经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另外,在审理排除妨碍纠纷中发现,当事人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虽然载明了面积,也附有图纸,但是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现场没有定点,因此实际上不能明确四至,致使法院无法查明当事人使用权的具体范围,法院只能以权属不明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有的案件作出裁判也无法执行,造成当事人即使遭受侵权也无法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导致缠诉、上访,同时也不利于农村发展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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