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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相邻关系规范的性质
www.110.com 2010-07-09 17:12

  关键词: 规范/意思自治/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大量使用“不得”和“应当”的强行性用语,但我们在阅读《物权法》文本时,不应完全限于字面用语的原初含义,而应具体分析其在物权法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和性质。其中“不得”的规范具有保障基本人权、便于与公法衔接的功能,应为强行性规范;而“应当”类的规范应有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协商的余地,以促进物尽其用,但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邻关系规定的内容虽多为‘不得’或‘应’,其性质真正属于行为禁止规范者毕竟还是少数。” ——苏永钦[1]

  一、对我国物权法中相邻关系规范的文义解读法律通过各项具体的规则来实现其对社会的治理,更是通过各项法律规范来调整人们的现时行为,并为未来的行为提供指引和预期。对于法律规范,从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而从法律规范内容上对人们行为的强制限制程度来区分,可以将法律规范区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是“无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强制性地调整当事人的法律关系。”[2]而任意性规范则是可以“得通过交易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3]从整体而言,民法是私法的典型代表,因此民法中应当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的私法自治,例如合同法等内容。但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中有许多涉及到不特定他人的利益,因此民法并不总是由任意性规范构成的,例如物权法中就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因为“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加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创设物权。”[4]事实上,物权法所具有的较多的强行性规范,也构成了物权法与合同法的一大区别。物权法的这种强行性也同样反映在其有关相邻关系的规范之中。

  《物权法》所有权编的第7章是关于相邻关系的专章规定,共有9个条文。在这9个条文中,“不得”一词出现了3次:“应当”一词出现了8次,其中有7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权利行使规则的规定; “可以”一词只出现了1次。按照我国法理学通常讲授的法律规范的分类,强行性规范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其标志便是法律规范中出现“禁止”、“不得”、“应当”、“必须”等词;而“可以”等词才是任意性规范的典型用语,当事人才可以自由约定适用与否以及如何适用。在《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9个条文中,使用“可以”一词的,仅是关于在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当地习惯的规定,而该章中涉及到相邻关系行使的具体规则,全都使用的是“不得”与“应当”两词。从《物权法》的条文表述来看,相邻关系规则乃是典型的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并无自由协商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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