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宣告死亡 >
法硕案例
www.110.com 2010-07-09 17:01

【案情】甲被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撤销原死亡宣告。

  问: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

  【答案与解析】

  本题是1998年考试的一道真题,选在这里主要是为了强调一下关于宣告死亡的一个重要问题: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有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仍然有效;(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但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第2项(《民通意见》第37条)可知,因甲被宣告死亡,所以,甲与乙的夫妻关系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即被解除。乙与丙再婚,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甲被撤销宣告死亡后,虽丙已死,但甲与乙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的,需办理复婚手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