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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保护的视角考察宣告死亡制度
www.110.com 2010-07-09 17:01

现代法治社会,所表现的制度是民主,所统摄的灵魂是人权。人权是指人基于其自然属性而应当享有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等具体权利的总和。人权具有必要性、普遍性、平等性和至上性的特点。一个人,只因为他是人,就应该享有某些权利,而因其在社会上的身份地位和实际能力不同,就剥夺、否定一部分人应享有的权利,是人权的异化。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和自然人权利相和谐的状态。自然人的权利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质、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制和人权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法治是一系列排列规整的程序,人权是法治程序所要实现的组合本体。“人权进则法治兴,人权滞则法治衰,百世不移。”[1]制度是法治社会中对处理因失踪人下落不明,引起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而特设的一种制度,从该制度名称所最初折射出的信息,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这一制度必然造成对下落不明的一部分失踪人(即未实际死亡)的人权的侵犯。但是,一个稍有理性的人,都不能不问原因,不谈条件,不看后果,就将此项大多数法治社会都行之有效的制度置于死地。而会从多种视角对此制度进行考查,进而得出准确的结论。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人权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从人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两个视角对宣告死亡制度进行考察,能够较全面地分析出宣告死亡制度是否构成对人权的侵害。而探讨严格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合理规定死亡的法律后果,才能使宣告死亡与人权保护相协调。

 

一、人权的绝对性与宣告死亡人权的绝对性,赋予了人权以高贵的血统,体现为人权的不容侵犯,人权的理所当然,甚至认为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不可让渡,是终身无条件拥有的。是人们能够用来维护自己的东西,是一种可以不感困惑和羞耻而提出要求和坚持维护的东西,当人们应得到的人权得不到时,所做出的适当的反应是义愤,而人权及时被赋予时,也无需因此而感恩,因为它不过是自己的东西,或他所应得的东西。现代社会每个人作为独特的、自治的个体,都具有独特的价值。人人主张生而自由,因此自由权是人权的中轴和灵魂。对于那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失踪人,如果完全是出于其主观原因离开住所,不与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联系,可以说是其自由权的行使,而对于一个事实上并没有死亡的人“宣告死亡”,或“结束其主体资格”,或“终止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消灭其作为人权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财产权、婚姻权、等,显然构成对人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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