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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领汇款 不当得利应退回吗?
www.110.com 2010-07-12 17:07

  汇款时误把地址写错了,原本是汇款给九江的朱某,却被赣州朱某领取了,找到朱某想要回汇款,却被拒绝。赣州的朱某该不该把这不属于自己的汇款还给人家呢?本案中,赣州市朱某在接到邮政局工作人员投递的不属于自己的汇款单之后,本应说明情况,将汇款单退还给九江的朱某,但赣州市朱某却私自将汇款取出,其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赣州市朱某应  
将此款返还原告。九江市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

  1998年4月,王某在南昌市某邮局给九江市朱某汇款3000元,填汇款通知单时,王某把朱某的地址错填为赣州市朱某的地址,因两人同名同姓。汇款单到达后被赣州市的朱某收到了,赣州市朱某持此汇款单于1998年5月7日在当地邮政局领取了汇款。后来,九江市朱某到邮政局查询汇款,才知道汇款被赣州市朱某取走。九江市朱某向赣州市朱某追要被错领汇款,赣州市朱某拒不给付。为解决此纠纷九江市朱某特咨询了赣江律师事务所的本报法律顾问。

  专家律师解答

  胡晓辉(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是上的不当得利之债。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一种不正当的利益。如出纳员因疏忽多支付了款项,出借人重复接受借款人的还款,受托人转交财物而误交了对象等。这种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因不当得利财产受到损害的一方是,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其利益;因不当得利而获得财产的一方是债务人,负有返还其所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的产生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虽属于既成事实,但也不受法律保护,反而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应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要有一方获得利益。受益人因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使自己的财产增加而受益。例如,刘某在某邮局开设一整存整取账户,到期后委托其妹妹去邮局提款,由于当日电脑主机发生故障,利息多计。再如,邮局营业员收寄大宗邮件时,由于计算上的错误,少收了穿件人的资费,寄件人这笔应缴而未缴的资费,也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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