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年中,本人代理原告的一起工程款诉讼,审判期间,保全了被告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共计500万元的房产,经郑州某法院的调解结案后,被告应偿还原告551万及诉讼费。待到申请执行期限的最后几日时,被告仍然以资金困难为由不予积极偿还,原告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局受理立案时称:根据法院内部规定,原告应在申请执行费以外,另缴纳申请标的额的5%作为其他执行费,并且这部分是不能转嫁给被告承担的。正在原告慎重研究是否要交钱时,有人传话说,如果不交钱则不予立案,申请执行期要过了法院不负责任!结果,原告只好就范。
开始,执行局也往被告公司去了几趟,当然有点效果,执行了几十万。其后的某日,被告公司老总秦某带领执行局两法官,不约而至千里之外的原告公司,当然也得盛情款待一番了。法官称,被告作为房地产公司最担心的就是房产被拍卖,会造成后续房产销售寒冬而导致破产的可能、、、、、、执行工作也始终贯穿调解原则的,执行是保护当事人利益,但不是要把某一方搞死。所以,在法院的“谆谆教导”和被告公司一次次的“真情告白”中,原告公司又一次被动地同意其延期履行。回郑州时,需途经山水甲天下的桂林,这三人行当然也没有错过,在原告公司所在的省城加入了一个旅游团,我想应该是秦总破费了了吧。
离执行期限六个月快满了,法院又说要迎接上方检查,也为保证原告公司利益,要求写份申请-----申领“凭证”。此时,正好是河南制止法院在执行中滥发的时候,见
原告手持白纸黑字的“债权凭证”,至今二年过去,还有300余万元未执行到位。
由于本人经历浅薄,不知道“债权凭证”是何出处,翻遍民事诉讼法也未找到相关依据。于是进行了仔细地再学习和理解。
债权凭证上表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经执行尚有债权未受偿,本院特发此证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此证向本院请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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