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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被亮“红灯”
www.110.com 2010-07-12 16:56

       本报济南2月3日讯(记者董震实习生王海龙通讯员李明君)凭证本来能够缓解执行难的问题,但一些当事人却借此来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今天,记者从济南市平阴法院获悉,该院决定即日起对案件进行重新规范,部分案件将被取消领取债权凭证的资格。

  据介绍,平阴法院自2002年开始发放债权凭证,债权凭证的发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易于激化的矛盾,使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法院却发现债权凭证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不少漏洞。比如,在涉及公民或者与国家或者集体的债务纠纷中,有些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以债权凭证为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些债权人存在重复立案的问题等等,扰乱了正常的执行秩序,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平阴法院为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即日起决定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如债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般不考虑发放债权凭证;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则中止或终结执行;债权凭证案件恢复执行时必须将债权凭证交回,否则不予恢复执行等等。

  名词解释:债权凭证,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据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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