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债权 > 债权凭证 >
债权凭证的管理二
www.110.com 2010-07-12 16:56

  三是凭证的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发放后,可依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可持债权凭证及其他证据,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人院经审查后,认为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理由充分的,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并进行执行。如果得以执行,债权凭证应当收回;如果仍不能得以执行或全部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即将新的债务人和未执行的债务数额予以记载。

  3.债权凭证的注销登记

  在一些情形下,债权凭证不能再作为执行程序启动的凭证,此时,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这些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债务人履行了能够让债权人认可的债务。

  二是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债权的。

  三是债权凭证发放后,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四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承担义务的法人或组织。

  五是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债权凭证的债权人申报债权而得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或无财产分配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