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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条实为债权转让
www.110.com 2010-07-12 16:51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院民事判决书

  (2007)渝五中民终字第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结

  人党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肃

  委托代理人陈天

  上诉人宁结与被上诉人严肃转让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渡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宁结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宁结委托代理人党建,严肃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严肃欲承揽巫山县南三路装饰工程项目,后找到重庆永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徽公司),由永徽公司出面与重庆市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丰公司)于2004年5月25日就该装饰工程项目签订协议,由严肃与宁结负责该装饰项目的具体运作,直至该工程完结。2005年12月24日,宁结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借严肃320000元,以对双方的装饰工程合作项目做个了断,宁结还承诺了具体的还款方式及日期。2005年12月25日,严肃书面委托宁结处理该工程及财务问题,并声明其“从即日起不再以任何理由处理工程及财务问题,宁结有权自由支配该工程资金”。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对宁结位于重庆市大渡口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555号19-11号住房进行了查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虽然宁结出具借条给严肃,但由于双方之前的合伙关系存在,依法认定该份借条系二人就此前合伙关系的了结,即双方约定由宁结付款320000元给严肃,由宁结继续处理该工程项目的工程及财务问题,双方的合伙关系就此解除。同时,该借条客观上表现为严肃和宁结之间形成的一个新的32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鉴于宁结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借条有效,严肃对宁结享有320000元的债权。因借条没有给付逾期利息的内容,且严肃并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曾向宁结主张该项债权并遭到其拒绝的情况,故对严肃提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宁结辩称在重庆文丰公司没有得到工程款,无法履行给付义务,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遂判决:一、宁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严肃借款320000元;二、驳回严肃的其他诉讼请求。

  宁结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严肃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因借条明确了320000元所谓借款系严肃挂靠永徽公司项目的工程结算款;并明确了严肃委托宁结收取该工程款。现从文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永徽公司授权严肃签订合同的委托书都证明严肃无权委托宁结收取前述工程款。其次,严肃除“借条”外,未举示双方发生实际借贷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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