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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债权转让协议为什么不被支持
www.110.com 2010-07-12 17:00

 

【案情简介】
    A公司(买方)与B公司(卖方)之间存在多年的业务关系。2004年6月,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依法享有的对A公司的债权302万元转让给C公司。协议签订后,C公司依法将协议书面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协议转让的债权价款。A公司依法书面通知C公司:B公司对A公司不享有上述债权,A公司对该债权转让协议不予认可。2004年9月,C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公司支付转让的债权价款。
    本所律师接受A公司的委托并就本案所涉的相关方面进行了深入仔细的分析后发现,A公司与B公司在多年的业务中,双方之间签订了许多买卖合同。而B公司与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依据只是其中的3份合同,而根据这3份合同签订的时间、履行及付款的方式的约定等内容以及A公司向B公司的付款情况来看,A公司已在这3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B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也就是说,A公司已经将该3份合同的货款支付给了B公司,B公司就该3份合同不再享有债权,因此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成立。在开庭过程中,本所律师向法庭陈述了上述代理意见。C公司虽然主张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货款不是该3份合同的货款,但其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的主张。最终法庭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以C公司无法证明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为驳回了C公司的诉讼请求。C公司未提出上诉。
【分析意见】
    本案之所以能够获胜的关键就在于律师抓住了B公司与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瑕疵,否认了债权存在的合法性,进一步否定了债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体现在对合同的转让的规定中。所谓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合履行之前,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债权债务所作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既括转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合同法》第八十条对此进行了原则规定。同时,《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对债权转让作了具体规定。那么,要保证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应满足哪些方面的要求呢?
    一、债权转让的形式要合法有效。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依法通知。未通知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理论上,通知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是书面的,法律对此并未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但从司法实务中来看,通知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比如带回执的特快专递、电报、有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通知等,这类形式的书面通知均具有很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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