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基本含义剖析,阐述了人撤销权适用,探讨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关键词:撤销权 适用 转让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中,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做出了明文规定,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对此项规定的欠缺。本文拟就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涵义及其适用作粗浅的探讨。
债权人撤销权的基本涵义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坏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由此可见,撤销权有以下几层含义: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它是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撤销权行使需具备法定条件
即债务人有放弃其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损坏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而且影响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这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可以实施请求权。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但没有对债权人造成权利的损害。则不可以行使请求权。
撤销权由国家特定机关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可撤销权的事由债务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就是说,即使出现法定事由,而且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也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以保证自己实现债权。
《合同法》确定撤销权制度不仅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空白,从合同法实践看也确有建立撤销权制度的必要。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债权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也日益凸现出来。有些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不是积极的清偿债务,而是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更有甚者放弃债权,致使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扰乱了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实施其逃避债务行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行为将束手无策,而法院也难以对债务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措施。结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撤销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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