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债务 > 债务担保 >
检察机关不得提供债务担保
www.110.com 2010-07-12 17:23

最高检出台意见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新快报讯(钟欣)全国检察机关首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前天在上海闭幕。会议讨论修改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不得以单位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

  据《检察日报》报道,《意见》对建章立制、严格规范、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作出规定,要求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逐步建立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处置的一整套操作规程和各环节的具体流程。

  同时,《意见》还要求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加大国有资产管理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检察机关不得以单位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