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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牙"穿胸"致死 证据不足难获赔偿
www.110.com 2010-09-14 15:06

客居顺庆区妹妹家中的外地市民张某早餐时,不慎吞下脱落的假牙。经医生开胸取出牙齿后,不到一月时间,张某因呼吸循环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死亡。其亲属一纸诉状,将“牙医”罗某告上法庭。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记者获悉,原告在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目前法院判决已经生效。

  假牙滑进食道

  死者亲属起诉称,2007年9月,外地退休职工张某到南充市顺庆区的妹妹家做客。得知妹妹楼上的邻居罗某是一位“牙科医生”,遂于当月27日在其妹妹的陪同下前往邻居家中,安装了两颗假牙,付费60元。事后感到不适,张某又到楼上请罗某进行了调整。

  2007年10月19日早晨,仍客居妹妹家的张某在早餐时,假牙不慎脱落,滑入食道。次日经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结论为“贲门口见假牙,未能取出”。同日,张某转入川大华西医院耳鼻喉科,21日接受开胸手术取出了异物。孰料,11月6日中午,张某因呼吸循环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死亡。

  亲属索赔17万余元

  事发后张某亲属曾就此事找“牙医”罗某协商,罗某的丈夫提出给3000元“私了”,但要求死者亲属出具收到“偿还借款”的条子,遭到拒绝。

  2007年12月底,死者亲属向顺庆区卫生局反映罗某涉嫌非法行医。经顺庆区卫生局突击检查,未发现罗某诊疗活动开展的痕迹,顺庆区卫生局遂作出罗某非法行医证据不足的结论。2008年3月,死者亲属再次向顺庆区公安分局提出罗某非法行医的控告。同年7月,顺庆区公安分局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死者亲属随即以“牙医”罗某无证行医、给张某安装假牙造成脱落于食道,致其死亡,侵害了张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起诉到法院,要求罗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同时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供了“假牙”系罗某安装及收取60元费用的证人证言。

  原告证据不足

  被告罗某辩称,自己2007年4月从顺庆区某镶牙门诊部退休。为证实退休后从未在家里从事牙科业务,罗某向法院提供了7份证人证言和4人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是否对原告主张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张某的“假牙”是否由罗某安装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由于原告能证明其主张安牙成立的证据主要是几份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而出庭提供证词的证人系死者的妹妹、妹夫,二人与死者及原告有利害关系;被告罗某不仅完全否认对方证人证言及出庭证人所证明事实,同时又提供证人证言及证人出庭证实其退休后并未从事安装牙齿的业务,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对此未作认定,公安机关也不立案侦查。故死者张某的假牙由被告罗某安装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丹:

  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方主张张某之死系被告安装的假牙所致。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方首先应举证证明被告给死者安装过假牙。现原告所举证据不能佐证自己的主张,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律师提醒市民,寻医时应找正规医院或诊所,保存相关医疗证明。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则有据可查,以避免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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