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下午,曾荣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寄了一份诉状,请求法院受理并支持母亲吴福珍等亲属对曾仲生享有遗体告别权的诉求。
“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甚至是罪犯,他在私法、民法上拥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障,他的人格尊严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有些权利已经类型化,甚至有明确立法的规定,比如说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包括隐私权等这些人格权,当然也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等这些生理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
但事实上,有些权利从民法上来说,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可能没有直接的立法规定和名称,“它是不是一项权利,是不是一项应由法律保障的一项权利,或是权益,这个在法理上有些争议”。刘凯湘说。
没有立法规定或权利名称的权利,是不是就不受法律保护呢?“法律还是要保护的。”刘凯湘说。
“我们不需要将其列出什么悼念权、瞻仰权,那这样权利类型就太多,也没有必要,可以通过一般人格权来解决。”刘凯湘针对曾仲生案的案情分析是,“依我个人的观点,我觉得它侵害了这名死者家属的一般人格权。不管是什么人,且不说这个人怎么死的,还有许多疑窦,死者亲属无法面对高度腐败的遗体进行告别,肯定是侵犯了死者家属的一般人格权。”
刘凯湘认为,一般人格权可归于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任何人格权追到底都是人格尊严。
怎么通过法律实现对这种权利的救济?
刘凯湘说,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要看对象、手段、情节,要看是不是有违公序良俗,要看侵害人是主观过错还是客观过失,还要看后果等等。如果是一个民事主体侵害另一个民事主体,要由民事诉讼解决;如一方是国家机关、行政机关,甚至是司法机关,他们在执法中侵害了民事主体的利益,我国目前有三种途径,一个是国家赔偿,一个是行政诉讼,一个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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