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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7年赔偿24万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纪委女书记吴春菊挥刀捅死追求者宋驷一事,经媒体于2009年8月3日披露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从镇雄县获悉,此案经镇雄县法院公开审理,已于今年3月31日以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春菊有期徒刑7年,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24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已就刑事诉讼向县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民事部分的上诉状也即将提交镇雄县法院。

  死者家属:索赔34万余元

  2009年7月30日9时30分许,泼机镇兽医站职工宋驷因追求镇纪委书记吴春菊,到吴春菊宿舍内示爱时被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继而引发打斗,被劝开后,吴春菊从楼上的宿舍下到泼机镇政府门口辱骂宋驷,宋驷即上前打吴春菊的头部,吴春菊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宋驷,宋驷当即倒地,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宋驷系锐器刺破肠系膜动脉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吴春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本案诉讼过程中,死者宋驷的父母宋庆章、申时菊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向法院主张了民事赔偿的诉求。他们称,吴春菊杀死其子宋驷,给他们晚年的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请求判令吴春菊赔偿其人民币347361.75元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告哭诉:险被强奸

  庭审中,吴春菊声泪俱下地追述起了与宋驷之间的感情纠葛,并一再表明她拿刀捅宋驷“实属无奈”。吴春菊说,从2004年开始,宋驷一直追求她,经常半夜三更的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她。2009年7月30日上午,宋驷到她宿舍将她抱住后,又在她身上乱摸,她当即用门杠打宋驷并往门外跑到吴道停住处,宋驷就将其门杠抢走甩掉。她喊武装部部长吴道停将他们双方劝开后就回到宿舍,宋驷也跟进到她的宿舍,直到吴道停将宋驷叫走后。她就下楼去捡门杠,当时镇政府办公室门口有许多人,她就朝宋驷叫骂:“宋驷,狗日的,以后请你不要来我宿舍!”

  宋驷走过来朝她头部一阵乱打,她出于自卫,从腰间摸出一把水果刀朝宋驷身上刺了一下,具体刺的哪个部位不清楚。事后,有人将刀子抢掉,她就转身回宿舍洗脸。期间,就有人说宋驷死了,她就到了派出所自首。庭审中,吴春菊并未提出具体的辩护意见,对附带民事部分表示愿竭力赔偿。

  吴春菊的辩护人提出吴春菊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案发后,吴春菊有自首情节;宋驷在本案的形成中存在重大过错;吴春菊认罪态度较好等辩论观点,据此请求法院对吴春菊免除处罚。

  一审判决:不属正当防卫

  审理法院认为,吴春菊故意持刀伤害宋驷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吴春菊与宋驷相互抓打经人劝止后。吴春菊又辱骂宋驷再次引发纠纷,吴春菊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辩护人提出吴春菊系防卫过当的辩护不成立此案发后,吴春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宋驷对引发纠纷有过错,可酌情对吴春菊从轻处罚。由于吴春菊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庆章、申时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吴春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吴春菊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镇雄县法院以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春菊有期徒刑7年;由吴春菊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庆章、申时菊死亡赔偿金等人民币243153.30元。

  一审判决宣布后,死者父母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与公诉机关证据证明的事实前后矛盾”,“对吴春菊量刑过轻,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罚显失公平”,本案“诉讼过程,违反法定程序,故意包庇纵容犯罪嫌疑人,裁判不公平”等理由,于4月2日就刑事判决部分向镇雄县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

  “吴春菊杀我哥的刀子,完全是事前有准备才专门别在腰上的,她的行为是彻底的故意杀人行为!另外,我父母年岁已高,才判这些钱,凭什么?”昨日下午,宋驷的弟弟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本案民事部分的上诉状,他们已经写好了,等清明节假日过后,就会提交到镇雄县法院。据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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