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庆农民付强的蛙场被划入了工业园区,在补偿没谈好的情况下,施工者放炮开山,大批蛙在炮声中死去。付强由此与爆破公司展开了诉讼。今年6月,付强的律师查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份当地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
消息一出,引起质疑声一片,人们把这份公函戏称为“史上最牛公函”。到底这份公函存在什么问题呢?笔者认为“最牛公函”最大的问题是对法治的不恭。
首先,“史上最牛公函”涉嫌违反司法独立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司法独立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重庆市李渡新区管委会作为当地行政机关,无权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任何干涉。但是,李渡新区管委会签发公函表示:“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错误鉴定结论,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这样的言论显然有违法干预司法独立的嫌疑。
其次,“史上最牛公函”违反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笔者注意到,重庆农民付强起诉的是爆破公司。换句话说,付强是民事诉讼的原告,而爆破公司是民事诉讼的被告,重庆市李渡新区管委会既不是本案的原告也不是本案的被告。那么为什么李渡新区管委会要涉入案件呢?涪陵区国土局副局长、李渡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邓中亚承认:“政府之所以介入付强与爆破公司间的纠纷,是因爆破公司放炮是政府允许的,如果爆破公司要赔偿,最终还是政府埋单。”笔者认为,李渡新区管委会就算与该案存在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发公函给法院提出所谓的“意见”。李渡新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成为该民事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提出请求、进行抗辩。因此,“史上最牛公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众所周知,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重庆市李渡新区管委会下发的“史上最牛公函”违反了司法独立原则和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是对我国法治的不恭。这种对法治不恭的“最牛公函”自然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责任人也应当受到法治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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