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同乡报复构成共同犯罪
四川3男子被判刑4至5年
中年男子岳永德为报复,雇佣两同乡青年对李某进行殴打,不料出手太重,将李某打成重伤。岳永德在殴打中虽未出手,却已经构成共同犯罪。今天,闵行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并罚,判处岳永德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2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唐仁富和黄学发有期徒刑5年和4年。同时责令3人赔偿李某各类损失82562.53元。
来自四川的中年男子岳永德与李某有隙。为图报复,雇佣了同乡唐仁富、黄发学两青年。今年5月24日晚上,由黄发学至闵行区北青公路800号附近扬招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将李某诱至华漕镇红星村红西路路边。然后由预先守候的唐仁富用棍棒猛击李某。造成李某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伤出血、硬膜外血肿等伤害。经鉴定,李某已构成重伤。之后,岳永德赶至现场,趁李某倒地昏迷之机,将其1辆价值4320元的豪爵牌HJl2型摩托车窃走。
今年5月25日,岳永德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19日,黄发学被抓。同日,公安人员在黄发学的揭发下将唐仁富抓获。案发后,摩托车已发还李某。
检察机关于9月18日对3人提起公诉。在审理中,李某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诉请判令共同赔偿赔偿各类损失21万余元。经查明,李某被岳永德、唐仁富和黄发学的伤害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82562.53元。
法院认为,岳永德、唐仁富和黄发学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岳永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对李某诉请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符合法律所规定、已经实际发生且合理的,予以支持。精神补偿费和一次性赔偿金等诉请,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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