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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可否起诉维权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龚律师:

  2008年元月,我所在的小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设立了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制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章程。我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从各业主所交纳费用及物业公用部位的收益中支出。前不久,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小区内一块面积约100平方米的绿化用地,无偿划拨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不仅大部分业主强烈反对,我们业主委员会也非常不满。请问,业主委员会能否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

  读者 王 媛

  王 媛读者:

  业主委员会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虽不属于公民和法人,但它属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具备“其他组织”的条件:一是合法成立。即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并经选举产生;二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设立了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制定并实际执行着相关章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义务;三是有一定的财产。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收取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通过停车场收费、广告牌位出租等物业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获得收益,从而保证了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资、日常办公经费及其他必要支出;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已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了认同。早在200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就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加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参与诉讼活动。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政府无偿划拨小区公用的绿地,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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