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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财产刑执行问题作明确规定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本报北京3月19日讯记者潘科峰、实习生王强报道: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规定》旨在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充分发挥财产刑的功能作用。

  《规定》明确规定财产刑执行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为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即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规定》还明确了财产刑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正当债务偿还的顺序,对财产刑执行的期限和人民法院内部机构的工作衔接、工作措施等进行了规范。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财产刑中止执行的情形和终结执行的条件,以及罚金刑减免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解释】

  ◆财产刑:指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财产刑确切地说是一种附加刑。主刑主要是剥夺生命权和人身自由,而附加刑主要是指没收财产和罚金。

  ◆财产刑执行: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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