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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邢廷义的维权之路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邢廷义被解聘,经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赔偿和补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向基层法院起诉被驳回;又提起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诉。邢廷义持两审法院裁定向襄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个月执结期已过,但用人单位又申请襄垣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原裁决,导致襄垣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造成邢廷义近两年的劳动维权化为泡影。

  受聘担任煤矿安监员

  邢廷义是襄垣县夏店镇太平村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如果他的家乡不是处在煤海之乡的襄垣县,他可能一辈子不会和“端公家饭碗”结缘。

  2003年9月19日,长治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长治市地方煤矿派驻安全检查员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元月,襄垣县安监局招聘驻矿安监员,邢廷义加入了应聘行列。经过襄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严格的资格审查和专门培训,邢廷义被聘为安监局驻矿安全员。“端了公家饭碗”的邢廷义恪尽职守,在四年多的驻矿安全员生涯中,他所在的煤矿从未出过安全责任事故。

  遭煤管局红头文件解聘

  这是一个小学三年级就完全可以计算的问题。襄垣县煤炭工业局(县安监局的职能划归县煤管局)2008年1月7日襄煤字 [2008]2号文件《关于解聘安监员的通知》:“对年龄已满50周岁的驻矿安检员邢廷义、姬庆华予以解聘。”邢廷义说自己的身份证上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写着是1958年10月28日出生,到2008年1月7日,他还差10个月零21天才满50周岁。

  放下煤管局对自己年龄的武断计算不说,就说四年安检员生涯中他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和他经过安监局严格的考核和培训被聘用,煤管局作为行政机关能不能以文件形式来解聘?

  县仲裁委裁决助他维权

  2008年4月21日,邢廷义向襄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要求襄垣县安监局依法给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依照长政法(2003)72号文件规定补发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入坑补助等。2008年5月26日,襄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邢廷义的仲裁申请。但当仲裁委送达襄垣县安监局申诉副本后,安监局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直至2008年7月18日超出45天仲裁期后,县劳动仲裁委不得不在襄垣县安监局缺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襄劳仲字(2008)第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县安监局一次性支付邢廷义赔偿金10125元、少发工资51100元,并缴纳工作期内的社会保险,驳回邢廷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襄垣县劳动仲裁委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当仲裁委工作人员到襄垣县安监局送达裁决书时,谁也不给签收。几经周折才以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

  安监局起诉又是半年蹉跎

  襄垣县安监局收到留置的仲裁裁决书后,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告(邢廷义)的仲裁申请的请求主张。”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襄垣县安监局,却要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撤销劳动仲裁中的仲裁申请。

  邢廷义依法抗辩道:襄垣县安监局拿法律当儿戏,其诉求不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

  襄垣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襄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劳仲裁字(2008)第8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襄垣县安监局应为申请人邢廷义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原、被告之间应为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襄劳仲字(2008)第8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襄垣县安监局认为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应当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09年1月16日,襄垣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不属于县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49条,《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襄垣县安监局的起诉。

  襄垣县安监局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成为空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邢廷义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以及社会保险待遇,属于终局裁决。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这在仲裁法第47条、49条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襄垣县安监局在接到答辩状后,以不便于按诉讼途径处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长民终字第0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襄垣县安监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邢廷义劳动争议一案,是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和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襄垣县的第一起案件。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了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就要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只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才可到起诉法院。可以说,在维持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设立“一裁终局”制度,旨在提高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时又兼顾了公平正义。

  但邢廷义依此程序却在襄垣县走不通。他手持生效的劳动终局裁决向襄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拒绝,理由是安监局已经起诉。邢廷义申辩道,自己是终局裁决,只要长治市中级法院未撤销,仲裁委的裁决就是生效法律文书,为什么不能立案执行呢?

  当邢廷义向受案人员提供法律依据后,法院告知,“已经受理了人家安监局,你邢廷义就配合一下,等结案后再给你执行还不行?”邢廷义无奈只得在经过半年的诉讼后,手持一审、二审裁定,于2009年9月21日在襄垣县法院立案受理。襄垣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邢廷义的申请执行案件后,邢廷义一次次地往县法院执行局跑,三个月的非诉案件执结期过去了无动静,六个月的诉讼案件执结期也过了,仍然没有消息。

  打了两年官司又回到了起点

  襄垣县煤管局(原县安监局相关职能现由煤管局承继)一封聘用法律顾问的协议书看起来平平常常。但这位律师大有来头,是县劳动保障局局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胞弟,听到了这个消息,邢廷义的双腿就像灌了铅一样。

  煤管局新聘了法律顾问,遂向襄垣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重新处理并终止原裁决执行。襄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于2009年11月23日签发襄垣县劳动仲裁委襄劳仲裁字(2009)第03号仲裁决定书,“撤销襄劳仲裁字(2008)第8号裁决,重新组成仲裁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

  2009年12月10日,襄垣县人民法院以(2009)襄法执字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襄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襄劳仲裁字(2009)第03号仲裁决定书,撤消了襄劳仲裁字(2008)第8号仲裁裁决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二项的规定,襄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劳仲裁字(2008)第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邢廷义打了两年的官司,就这样划上了句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该法第47条规定,为一裁终局,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生效。劳动者不服可以根据第48条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可依第49条规定,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后,当事人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劳动者诉讼维权的法定程序。除此之外,没有别的程序。以前,劳动争议委员会办案规则所规定的,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可撤销原裁决重新审理的程序,已随着该法的实施而失效。

  邢廷义被解聘,经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赔偿和补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向基层法院起诉被驳回;又提起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诉。邢廷义持两审法院裁定向襄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个月执结期已过,但用人单位又申请襄垣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原裁决,导致襄垣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造成邢廷义两年的劳动维权化为泡影。邢廷义的维权遭遇,说明处于劣势的劳动者个人与处于强势的用人单位,如果不能规范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永远是一句空话。□首席记者 屈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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