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3日,深圳居民杨先生8岁的女儿被他手下的员工伙同他人绑架并惨遭撕票。
2007年,深圳中院一审认为惠某已满18岁,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杨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无期徒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广东省高院于2009年1月13日将案件发回重审。今年11月,深圳中院重审后作出宣判,被告人惠某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杨某被判无期徒刑。2009年12月24日不满判决的杨先生在深圳中院跪求法院判处凶手死刑。
相信不只是痛失爱女的杨先生不能理解,因为“原本检察院提起抗诉,就是认为深圳中院对惠某的判决太轻,但重审后,惠某反而被减轻了刑罚,由死缓改为无期”。即使是普通民众也难以理解,为何无人偿命?
诚然,中国应该顺应世界潮流,首先必须严格限制死刑,进一步走向废除死刑。但方向不等于现实。
在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关于“少杀慎杀”的问题,最高法答复: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确定的当前适用死刑的基本政策。有人将其浓缩为“少杀慎杀”,不甚准确。所谓严格控制死刑,就是将死刑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犯罪分子。所谓慎重适用死刑,就是对死刑适用的证据实行最严格的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绝不允许出错。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要求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
就笔者之见,抛弃户籍证明而采信学籍,深圳中院判决说理尚欠充分。
另一方面,我们看出,现行的刑事诉讼事实上已经异化为被告人保护法。 法界业内已经注意到,资产阶级的兴起、特别是人权运动的发展使刑事诉讼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却没有对被害人的人权给予应有的重视,以至于常常使人感到刑事司法系统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利益和满足其需要而建立的,而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成为被抛弃和被遗忘的对象。这值得我们深思。
我们发现,作为刑事被害人的杨先生除了作为附带民事的原告人,其对刑事判决的不满意只能请求公诉机关来行使抗诉等权力,其本身沦陷入附属地位,这对他权利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
杨先生当然可以跪求法院,但下跪后的他能否有满意的结果。从现行法律上,我们难以给杨先生一个满意的答复。
期待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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