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离婚期间老公砸坏电器
1999年,邱某 (男)与罗某 (女)结婚。邱某为人自私,性格古怪,脾气暴躁,经常在家中莫名其妙地发脾气,辱骂罗某。1999年,罗某高中的同学白某 (男)了解到罗某在家中处境后,对罗某深表同情,经常在生活上对罗某进行帮助。
邱某知道后认为罗某与白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逼迫罗某承认,但遭到了罗某的拒绝。此后,邱某对罗某的态度更加恶劣,经常当众辱骂罗某的人格并打骂罗某而且多次使罗某致伤到医院治疗。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罗某于2000年12月向邱某提出离婚,邱某认为是罗某受白某的指使而坚决不同意,并到白某的单位辱骂白某。罗某无奈到法院提出要与邱某解除婚姻关系。邱某认为罗某的工资没自己高,不甘心与罗某平分家中的财产,在诉讼期间将家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等贵重物品砸烂、砸毁。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对邱某处以15日拘留,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相应减少对邱某价值范围内的应得份额。
【分析】男方行为妨碍民事诉讼
首先,本案认定的事实如下:本案中邱某在家中对罗某经常发脾气、辱骂。同时,邱某毫无根据地主观认为罗某与白某(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当众辱骂罗某的人格并打骂罗某而且多次使罗某致伤到医院治疗。综合以上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邱某对罗某的辱骂与殴打在时间上是经常性的;在场合上是公众性的;在程度上是导致了罗某多次致伤到医院治疗,造成了罗某精神上与身体上的伤害并且此伤害的程度较为严重。因此,邱某对罗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邱某在离婚诉讼中将家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等贵重物品砸烂、砸毁的行为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其次,本案例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最后,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与适用的法律法规,本案中法院对邱某处以15日拘留,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相应减少对邱某价值范围内的应得份额的判决是正确的。第一,应当判决邱某与罗某解除婚姻关系。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邱某对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应当准予离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可以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第二,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相应减少对邱某价值范围内的应得份额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当照顾罗某的利益。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因此,在处理邱某与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应当考虑到邱某的过错行为。对罗某的利益多予以考虑,应当适当多分财产给罗某。同时,根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蔽、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蔽、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因此,对邱某拘留是正确的。第三,罗某可以根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根据此法条与邱某的行为,罗某可以要求邱某进行损害赔偿。
- 上一篇:残害少女凶犯终审被判死刑
- 下一篇:杀人犯猝死公安局获赔
相关文章
- ·丈夫赌博输光家产,妻子提出离婚胜诉
- ·丈夫离家出走,妻子提出离婚要求按照财产协议
- ·妻子月入千元买LV包 丈夫不堪忍受提出离婚
- ·妻子提出离婚遭拒毒死丈夫
- ·妻子提出离婚 刚出法庭便被丈夫打得头破血流
- ·妻子设闹钟夜半“偷菜” 丈夫神经衰弱提出离婚
- ·妻子提出离婚遭拒后下毒害死丈夫
- ·丈夫反感妻子多疑提出离婚 法院不予支持
- ·丈夫“艳照”传情 吓得妻子离婚
- ·妻子不堪丈夫殴打要离婚 丈夫索3万青春损失费
- ·妻子照顾脑残丈夫11年 起诉离婚四次被驳回
- ·妻子嗜好盗窃,丈夫起诉要求离婚
- ·因闹离婚双方争吵丈夫持刀砍伤妻子
- ·妻子生育一女孩 丈夫竟然要离婚
- ·丈夫怀疑妻子不贞 做试管婴儿术产女后闹离婚
- ·丈夫让情人充妻子办手续 妻子不知情“被离婚”
- ·不愿离婚 丈夫法庭向妻子动刀
- ·丈夫起诉要求离婚,只因妻子婚前隐瞒携带乙肝病
- ·妻子不愿离婚,丈夫借酒自残
- ·丈夫失踪妻子如何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