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6万元委托信托理财,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达到5%-15%,到头来支只有2.363%。为此,孙老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农业银行提供本利丰第15期理财产品申购的新股股名以及股票买卖的财务资料,以决定索赔的具体金额。
花26万元委托信托理财,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达到5%-15%,到头来支只有2.363%。孙老伯认为银行“说话不算数”,故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诉至法庭,要求提供本利丰第15期理财产品申购的新股股名以及股票买卖的财务资料,然后决定索赔的具体金额。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孙老伯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收益超低投资者不满
2007年12月,年逾花甲的孙老伯投资26万元在农业银行申购了本利丰信托理财产品。申购书载明:“预期年化收益率达到5%-15%”。至今年1月21日,农业银行发布“投资者收益折合年化2.363%”的公告。这一结果,大大低于孙老伯盈利的心理预期。孙老伯认为,自己有权知道公布的年化收益率2.363%如何得出。且农业银行年报中称“本利丰”等系列理财产品实现收益率均达到或超出预期收益率,故农业银行应按较高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赔偿经济损失。为此,孙老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农业银行提供本利丰第15期理财产品申购的新股股名以及股票买卖的财务资料,以决定索赔的具体金额。
不给帐单系另有约定
农业银行辩称,涉讼理财产品到期后,其已向孙老伯提供了该款产品全部投资汇总报告。孙老伯购买该款产品时,就预期收益问题进行了解释。孙老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资者,对预期收益的含义是理解的,且对投资风险也具有认识能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虽规定了银行提供帐单义务,但该条款亦有“另有约定除外”的但书规定,而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为“我方不再另行提供帐单”。因此,孙老伯现认为未向其提供帐单属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不同意诉讼请求。
申购书截有风险提示
经查明,产品申购书背面载有以下大致内容,且双方应共同遵守。一、风险揭示与声明:本协议下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甲方(投资方)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不代表甲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本协议下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甲方的本金可能会因为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甲方应认真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另查明,2009年1月21日,农业银行发布到期兑付公告,表示涉讼理财产品于同年1月15日到期,投资者收益折合年化2.363%,产品净值为1.0236元。尚有部分非现金类资产,在全部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完毕后将向投资者兑付剩余收益。
取证式诉讼不为提倡
法院认为,该理财产品已于2009年1月15日到期,到期后已兑付了收益,事实上也提供了投资汇总报告,因此,双方委托理财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实际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终止后,孙老伯要求提供交付财务帐单资料的行为,于法无据。又,孙老伯的诉讼请求是“只有提供申购新股的真实详细的帐单,才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农业银行赔偿责任的大小”。可见孙老伯的诉请是以取证为目的,而取证式的诉讼并不为法律所倡导。再,农业银行公开发行的涉讼理财产品涉及资金高达9亿余元,而孙老伯的投资额仅为其中的26万元,其诉讼主张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孙老伯本人,亦包括众多其余投资者。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特定民事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不特定群体权利的诉讼问题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孙老伯的此次诉请已超出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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