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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了,被告竟查无此人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成安县秦女士被汽车撞伤,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但一直得不到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查无此人”

  日前,成安县北街村的秦女士先后三次接到成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打来的电话,告知其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因被执行人申某“查无此人”而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竟“查无此人”案件判决4年无法执行

  2004年11月22日中午,秦女士被一辆夏利牌轿车当场撞倒受伤,住院治疗10天,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余元。

  经当地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小轿车的驾驶员肥乡县的申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申某不能主动赔偿,秦女士遂诉至成安县人民法院。

  2005年2月27日,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申某在判决生效5日内向秦女士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2623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可两年过去了,赔偿款竟然没有在当地法院得到执行。无奈,秦女士只好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提级执行。

  2007年11月15日,肥乡县人民法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一份退回函件。退回的理由是,本案的被执行人申某“查无此人”。此人在该判决书中登记的住址是“肥乡县小康堡村”,而肥乡县人民法院通过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调查后发现,在肥乡县小康堡村根本就没有这个人。

  假身份被告混进法庭办案法官难辞其咎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也就是说,在开庭准备过程以及正式开庭审理时,应当分别由书记员以及审判长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查验,以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真实可靠,这是法院审判人员应尽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为弄个究竟,记者到肥乡县人民法院、辛安镇派出所、小康堡村采访了有关人员,证明确实没有申某其人。很显然,成安县人民法院有关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疏漏,致使申某以假身份参加诉讼,进而导致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被执行人“查无此人”、“人间蒸发”的荒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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